疫情防控•略阳在行动 |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略阳严肃查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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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阻击疫情的关键时刻,需要每个人的以身作则,服从略阳县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返乡人员需隔离管控,不随意外出,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,在这非常时期,竟然还有人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。

2月5日,略阳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案件。

违法行为人张某某,男,49岁,陕西略阳人。2020年1月24日,张某某与家人开私家车从湖北孝感市返略后,社区工作人员先后4次电话了解相关情况,并上门对其行动轨迹进行核查,要求其居家隔离观察,不得外出。2月3日,张某某违反规定,私自在位于狮凤北路自家经营的“诚信百货批发部”开门营业。2月4日,被派出所、市场监管局发现,勒令其停业。张某某在思想上对疫情防控工作不重视,不按要求执行居家留观的相关规定,给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。

2月5日,县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,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,按要求对其进行了医学检查,暂未发现异常,后责令其严格落实居家留观规定,不得随意外出。

为此,略阳县公安局发布通告。

略阳县公安局关于

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

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

为全力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维护公共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法律规定,按照陕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,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,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,现通告如下:

一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、病原携带者、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、从疫情重点地区到略阳的人员,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、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,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二、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,仍违反人民政府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,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企事业单位、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,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略人员租住房屋情况、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、拒不配合政府、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、不配合检测体温、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、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、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、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、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略,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拒绝、逃避、阻碍、干扰卫健、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、控制、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、检疫、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、隔离治疗等措施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编造、散布、传播涉疫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,制造恐慌、扰乱社会秩序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生产、销售伪劣口罩、防护服、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八、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扰乱市场秩序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九、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十、党员干部、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,依法从严处理,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委监委、组织人事部门。

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及本通告,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。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,同舟共济,不信谣、不传谣,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,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,坚决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。

略阳县公安局

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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